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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務新聞小品:

私立學校「會計科目」已經改成「會計項目」,並自107學年度開始適用   日期:2018-10-01

                                     

107 年07月19日教育部以臺教會(二)字第1070096127B號令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已於107學年度開始正式實施,新修訂的一致將嚴用已久的「會計科目」改成「會計項目」,修正原因係肇於103年5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商業會計法修正第13條,其是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將「會計科目」修正為「會計項目」。

林建山專欄:統一臺灣工資不二價的典型敗國政策   日期:2017-08-23

http://www.storm.mg/article/319371                                            (已獲作者同意轉載)

蔡英文總統掌政500日內第二度透過勞動部逆勢調高基本工資,計為勞工加薪10%,使得「官定基本工資」與「市場薪資起薪」完全拉齊,讓臺灣勞動市場交易價格嶄現「統一定價」及「不二價」新格局;然則,從長遠前瞻性觀點看,這一個顯然極左派的新政策發展,卻將大大敗壞臺灣經濟社會活力實力前景。

 

最近調薪的趨勢:

1. 2017/08/23 勞動部預計於2018/1/1調高基本工資到22K,計為勞工加薪10%,使得「官定基本工資」與「市場薪資起薪」完全拉齊。

2. 2017/9/12  2018年軍公教加薪3%。距離上回軍公教調薪已經是6年前,行政院長賴清德說,幫軍公教加薪,希望帶動民間企業加薪。

政府是否有好政策,端看說出去的政策是否能落實執行。拭目以待吧!

學校是否會有影響?當然,就看明年是否薪資水準能隨之帶上來,進而影響私立學校學雜費調整的正當性,以及未來私立學校薪資調整的可能性。

立法院三讀通過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有助於提升大學評鑑制度、校長續任機制、校務會議運作及學生權益保障     日期:2015/12/22    資料來源:教育部

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4年12月16日,在立法院完成三讀立法程序。

 

此次大學法修正,對於大學評鑑、校長續任遴選、學生權益保障等落實,甚具意義,茲說明如下:

 

  • 大學評鑑制度:為使大學評鑑制度回歸引導學校自我改善之本質精神,大學法第5條增列大學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且評鑑結果不再與政府教育經費補助直接連結,有助促進學校正視評鑑對校務治理之應用正面意義
  • 校長續任遴選機制:為改善大學校長續任之遴選制度,大學法第9條增列現任公立大學校長於續聘評鑑程序時,向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程序未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以杜紛爭。
  • 學生參與校務會議:現行大學法第15條規定校務會議之組成,除教師代表外,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授權大學於組織規程定之。惟第33條又同時規定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代表之比例,爰將學生代表之比例規定,從第33條移列於第15條,以避免學校於適用時產生爭議。
  • 學生申訴程序: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賦予權利受侵害之大學學生得提起行政爭訟。增訂大學法第33條之1,學校受理學生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申訴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
  • 學生救濟保障:增訂大學法法第33條之2,學生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學生就學校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以保障學生之救濟權利。
 
補充保費扣費門檻提高到2萬元   2015/10/15


1. 補充保費扣費門檻提高到2萬元,明年(2016)年起實施
以上新聞摘自: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015/712030/

衛福部表示,股利、利息、租金、執行業務收入的扣費門檻將同步從5千元提高到2萬元,將於明年1月1日實施,預估影響342萬人,健保每年收入將短收約42億元。

 

健保補充保費扣費門檻確定提高。衛生福利部今下午舉行記者會,說明補充保費調整方案。衛福部表示,股利、利息、租金、執行業務收入的扣費門檻將同步從5千元提高到2萬元,將於明年1月1日實施,預估影響342萬人,健保每年收入將短收約42億元。
 
補充保費扣費基準有6項,包括股利、利息、租金、執行業務收入、兼職所得及獎金,其中股利、利息、租金、執行業務收入的扣費門檻目前都是5000元,獎金則是超岀4個月投保金額的部分扣費,兼職所得是超過基本工資20008元部分開徵保費。
 
衛福部表示,至於健保費率部分,在2017年之前都不會調整,維持4.91%,但按健保署預估2017年健保收支就會出現短絀。

衛福部長蔣丙煌說,補充保費調整方案獲行政院高度重視,行政院長毛治國指示,調整方案須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照顧一般庶民、醫事從業人員,且兼顧健保基金的財務穩定,而部分立委也非常關切,因此決調降4項補充保費門檻。
 
健保署長黃三桂說,健保補充保費調整方案,個人部分將短收27億元,因政府方面也負擔健保基金36%,因此也將短收15億元,每年將短收共42億元,而因調整方案完全受惠人數共228萬人,其股利等收入為兩萬元以下,而部分受惠人數為114萬人,此類為股利等收入高於兩萬元,受惠人數共為342萬人。
 
蔣丙煌說,至於健保費率部分,在2017年之前都不會調整,維持4.91%,但按健保署預估2017年健保收支就會出現短絀,健保費率每年均會進行檢討,並依當時的經濟環境進行調整,但衛福部不願說明可能會調整費率的時間。(沈能元/台北報導)

 


2. 立法緣由:
立法院103年11月12日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略以:「為確保民眾權益,及避免耗費整體社會資源,請衛生福利部儘快修改相關法令規定,對於5,000元以上未達2萬元之利息所得應回歸就源扣繳方式收取補充保險費。」,爰刪除第二項規定,原第三項移列第二項,並酌修文字。

3. 原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第2項文字刪除,(刪除文字如下)

    前項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利息所得,其單次給付未達新臺幣二萬元者,扣費義務人併得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前,依照規定格式造冊,     彙送給保險人,由保險人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4.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部分補充保費條文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     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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