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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之會計年度議題

1/1~12/31 或是8/1~7/31的會計年度議爭議?

日期:2017/1/12    文 / 陳志弘

 

組織的經營及各種交易活動是連續不斷的,但為了解組織經營狀況及評估績效,因此將組織生命劃分段落,以編製財務報告,是為會計期間。

依據國內外會計專家學者對於會計年度之主張除採用曆年制外,亦可採用特殊年度,即選用1年中業務最清淡之月份作為會計年度結束之月份,以避免將業務旺季拆散於兩個會計期間,致影響財務報表之表達。教育部過去曾經針對是否變更成曆年制,除調查過私立大專校院意見外,亦曾於所舉辦之相關學術研討會討論會計年度議題,大部分學校及專家學者均體認私立學校收入來源絕大多數為學生學雜費收入,校務支出之規劃亦以學年度為主,意即以學年度制營運活動循環,不僅能完整表達整個年度收支情形,亦較能忠實表達營運績效及學生單位成本,會計年度配合學年度制辦理理論上,較為合理。

1. 同屬高等教育學校性質之國立大學會計年度已經由學年度制度改採曆年制了。

國立大學之財務制度係中央政府總預算之一環,有很大一部分均來自國家編列預算,其財務運作必須配合中央政府之規定,爰於89年度由原7月1日至隔年6月30日之六月制,轉變成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曆年制。

 

2. 為何同屬高等教育之私立大學會計年度仍然是學年度

私立大專校院也收到每年約10%-20%來自政府機關不等的獎助款,為了配合政府獎助款的曆年制,部分私立學校對於來自政府部門,尤其是科技部、教育部補助款之帳務處理會計年度核銷問題,也面臨了嚴峻的挑戰,部分受政府補助較多的大型私立大學甚而希望改為與政府年度相同之曆年制。

3. 會計學理上的依據

學校之學年度為自8月1日至隔年7月31日,依據會計學理之會計期間慣例,會計年度結束在主要營運活動告一段落是最恰當的。因此,學校大部分的營運活動都是結束在每年仲夏及嚴冬之際。對私立學校而言,最好的會計年度落在7月底或是1(或2)月底較佳,其中又以7月底係一學年的結束,較契合會計年度之學理。

國立學校實行校務基金,常有大部分的年度經費必須經由政府的增撥基金及獎助,因此公立學校配合政府會計年度採用曆年制是可以理解及接受的。但若因此為配合成本的試算,請私立學校改變為曆年制,對每年來自公部門經費不到20%甚至很少或沒有任何補助款之私立學校(如私立中小學),採用曆年制之理由過於牽強。

4. 會計年度意願調查未考慮到中小學

不論政府會計年度過去採用的6月30日至隔年7月1日,或現在使用的曆年制,一直都未曾與私立學校之學年度契合過;教育部為此曾幾度調查過私立大專院校對於改為曆年制的意見(調查均只針對大專校院調查意願,並未考慮到占大半數使用者的私立中小學,是美中不足之處),歷次的調查,半數以上之大專院校都不同意改變成曆年制。

至於中小學部分,絕大部分的收入均來自學雜費,若一紙命令強制所有的私立學校(包含中小學)改到曆年制,而其學年度卻仍是8/1~7/31,想必閱讀其報表者要相當痛苦了,主管機關作此決定時,要謹慎。

 

5. 亦有聲音建議廢除一致性的會計制度,由學校自行訂定。

部分人士甚至參照國外的經驗,建議乾脆廢除一致性的會計年度規範,由學校自行決定會計期間亦有耳聞。

6. 國內辦學的特殊國情規範會計制度

在社會日益尊重多元化辦學前提下,訂定一致性會計年度,自然是有損多元,但在國內國情與國外顯有所不同,說明如下段。

私立學校在我國各教育學制上扮演重要角色,私立學校法明定,對辦學績優之學校,政府應予獎勵,為公平合理且及時計算分配各校獎助款,以表達各校財務活動成果會計期間,實有必要予以一致規範,使各校間財務數據能有相同基礎且適當之表達,以利主管機關比較分析各校之績效。另私立學校法第47條第1項明定:「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因此主管機關於審核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之學雜費時,實有必要依一致性之會計年度基準計算財務資料並審核之,況私立學校法第1條明定:「…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學…」,私立學校仍具有很高的公共性,會計年度之規定,若據以廢除,則主管機關審核私立學校之學雜費及獎助款將滋生疑義,自該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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